自來水調價時如何聽證?發生偷水行為如何處罰?昨日,鄭州市法制辦舉行《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草案)論證會。針對這些問題,鄭大法學院教授、自備井用戶、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等各方代表展開激烈討論。
盜水時間憑啥認定180天?
近年來盜用自來水的事件頻頻發生。為遏制這一現象,此次修訂供水條例時,法制辦對盜用自來水的行為進行了專門界定,并明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會處以應交納水費的一至三倍罰款。
草稿中明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盜水量按照單位流量乘以盜水時間確定。盜水時間無法準確認定的,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進行計算。沒法確定盜水時間,為什么非要認定不少于180天?鄭大法學院教授宋雅芳提出了質疑。
她說,這個180天究竟有何依據?為什么不是80天或者280天?按照相關法律,盜水超過800元就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個規定有沒有必要,或者是否需要重新劃定天數,需要有關部門再考慮考慮。
關鍵詞:二次供水
維護管理費加價計入水費
小高層、高層建筑的興起,使得城市中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小區越來越多。
草案中規定,經驗收合格的已建成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維護、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物價部門根據不同壓力增加值和建筑壓力分區核定,作為加價費用計入水費。
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張湛軍則表示,這是行業內的普遍做法。不少大城市二次供水,比如重慶等采用的都是加價的方式。目前這個條例還只是草案,具體怎么加價,怎么計入水費,現在還沒有確定。
論證會結束后,鄭州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會在歸納、整理專家建議后,進一步對修改稿進行完善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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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種盜水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接管取水的;
(二)非因火警、消防演習擅自動用公共無表消火栓取水的;
(三)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管網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通取水的;
(四)繞越注冊水表取水的;
(五)改動注冊水表封印取水的;
(六)人為致使注冊水表停滯、失靈、逆行等,使水表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
(七)通過對磁卡水表非法充值進行取水的;
(八)其他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