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家剛剛裝修一新,還未人住。滿心歡喜的方先生和家人卻發現自家水表的接口處突然有大水噴涌而出,嘩嘩流了幾個小時,室內積水深達五公分。結果方先生的木地板變形了,原本雪白的墻面留下了大塊的水漬,冰箱、音響及家具都泡在水里,總的損失加在一起超過了3萬元。原來是方先生的水表不合格,接管處銹蝕嚴重,且其長度少于標準值10毫米;而且抗壓強度不夠,最后造成了爆管。方先生找到了提供此水表的開發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但是開發商說劣質水表是水表廠商的問題,不是他們的責任,不予賠償。
根據我國《建筑法》第59條和第74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方先生家由于開發商提供的劣質水表破裂導致漏水,淹了家里木地板、墻壁以及其他家具,這些損失都應當由開發商承擔。至于開發商所說的劣質水表的廠商的責任,則是開發商和水表廠之間的事,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開發商不能以此作為借口不賠償方先生。
除了上述《建筑法》規定之外,還有相關法律法規確定了施工裝修方承擔責任的期限。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丫)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41條也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一旦業主人住后發生損害,如果原因是人住前建筑施工或者裝修造成的,其可以在“保修期”內向責任人追究。